(2016)鄂05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远安县陈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周丽蔓、刘红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陈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周丽蔓,刘红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71号原告远安县陈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63—1号。法定代表人游双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蔓,女,1987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刘红菊,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远安县陈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蔓、刘红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冬云审 判 员 刘群峰人民陪审员 罗国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彦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