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郭印明与韦林高娃、宁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印明,韦林高娃,宁巴雅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60号原告郭印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韦林高娃,女,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宁巴雅尔,男,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印明诉被告韦林高娃、宁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印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印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郭印明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