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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宏帅,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崔宏帅。被执行人李自强。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