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康与张卫毛、中国人民财险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康,张卫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182号原告蔡康,男。被告张卫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康与被告张卫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康承担。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维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