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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强达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强达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988号原告: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一分区(汇洋石化公司北侧)。委托代理人:樊伟,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强达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东侧。委托代理人:王大志,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强达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河北国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玉全审判员  刘 嵩审判员  李超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