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虎与被执行人付晓智、田梦瑶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庙前区居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河滨路十八组居民。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桥山镇肖川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王某某与付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欠款1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付某某、田某某送达了(2016)陕0632执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执行款10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550元已由申请人自愿承担。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