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管道工程公司青钢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青钢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197号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柳西街5号。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青钢项目经理部。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青钢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4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