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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与白永正、侯志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白永正,侯志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477号之一原告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0088G。法定代表人史更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永正,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侯志强,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网河南汝南县供电公司诉被告白永正、侯志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