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与宋玉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宋玉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原告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芙蓉工业区芙蓉五路西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7l5394-4。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宋玉乾,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上列原告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因被告宋玉乾拖欠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从诉讼之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玉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宋玉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凯柏光电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泽琼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