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玉祥、秦细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祥,秦细妹,莫秀秀,胡燕双,广西龙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秦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玉祥。申请执行人:秦细妹。申请执行人:莫秀秀。申请执行人:胡燕双。被执行人:广西龙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曾一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孙旺。本院在执行胡玉祥、秦细妹、莫秀银、胡燕双与被执行人广西龙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秦孙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龙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用被执行人广西龙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柳工轮式856型和835型装载机2辆折抵203000元执行标的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