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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诉李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李延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594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其志,男,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被告李延青,男,生于1966年10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全面履行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延青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安龙凤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