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与平湖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平湖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00733号原告: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西路2399号福达·宝地大厦19层。代表人:夏建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建军、庞莹,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二路东侧、宏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祖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平湖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雪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