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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戎招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戎招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戎招春,男,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戎招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宁民一初字第039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之外,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审原告戎招春劳务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戎招春选择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