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34号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辛冬二村油南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以东6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孝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北城村。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财产保全费990元,以上共计2101元,由原告潍坊金龙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