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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316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