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316号原告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