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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大荔县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06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委托代理人胡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被告大荔县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大荔县某村。负责人李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大荔县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季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