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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广会与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会,战长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481号原告王广会,男,1961年5月1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李家台镇下清河村。被告战长江,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李家台镇下清河村*组。原告王广会与被告战长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在本院八棵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广会、被告战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会诉称,2012年3月1日,被告战长江向许云祥借款1万元,并由原告王广会担保。2014年3月3日,此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由原告偿还了此款。原告还款后,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替被告还款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替被告还款的事实。被告战长江辨称,对借款及原告替其还款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战长江通过原告王广会向本村许云祥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利息为年利一分五厘,本利总计为11500元,并由原告做担保。此款到期后,出借人向二人催要,2014年3月3日,因被告未能给付,原告王广会替被告战长江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没钱拒不给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欠款及利息共计11500元。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收条佐证,被告无异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战长江向许云祥借款1万元,并由原告王广会担保,后由原告王广会替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属实,原告有权在替被告偿还债务后向被告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战长江给付原告王广会欠款及利息11500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50元,由被告战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忠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