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杰,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杰经过武夷山市柳永路×号,见被害人黄某家门未锁,从楼梯上至五楼,将放置在客厅凳子上的手提包内12100元现金盗走。所盗现金被叶杰用掉。2015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杰经过建瓯市兴泰街×号,从隔壁房屋楼顶攀爬至被害人魏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7个、黄金手链1条,盗走现金21000元。经鉴定,被盗金器总价值21131元。黄金饰品被叶杰在江西、浙江等地变卖,得赃款8000元及被盗现金21000元均被叶杰用掉。2015年7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叶杰经过武夷山市彭祖路X号,见被害人占某家门未锁,从楼梯上至四楼,盗走黄金项链1条、彩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8个。经鉴定,被盗金器总价值为10966元。所盗的黄金饰品被叶杰在江西、浙江等地变卖,得赃款8000元被叶杰用掉。2016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叶杰在武夷山市火车站XX网吧被民警抓获。上述被盗钱、物均未退赃退赔。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叶杰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占某、魏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杰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共计652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叶杰的违法所得16000元,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叶杰退赃65270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丹宏人民陪审员  郑天辉人民陪审员  徐像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