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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维芳与重庆叁零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维芳,重庆叁零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83号原告袁维芳,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涛,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研,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叁零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5栋负一层29号。法定代表人田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维芳与被告重庆叁零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维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维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维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维芳承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