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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鸿彬、牛学成与赵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鸿彬,牛学成,赵尊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彬,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学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尊生,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周鸿彬、牛学成因与被上诉人赵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80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鸿彬、牛学成上诉称,上诉人周鸿彬住所地为淇县淇水国际小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淇水国际小区,属鹤壁市淇滨区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