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平诉被告魏怀政、魏怀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魏怀政,魏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87号原告李翠平。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怀政。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平诉被告魏怀政、魏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