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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新东与李良舟、李广林、战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东,李良舟,李广林,战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91-1号原告胡新东,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良舟,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广林,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战淑霞,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李良舟、李广林、战淑霞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李克自愿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良舟、李广林、战淑霞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李克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