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孔维卫与黄排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卫,黄排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卫,男,1987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黄排岳,男,1981年4月10日生。关于申请人孔维卫与被执行人黄排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被告黄排岳借原告孔维卫款40000元,当庭给付1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黄排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孔维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排岳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维卫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