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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屈川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屈川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1号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传亮(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川川。委托代理人:屈绍富(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川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