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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玲与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80号原告陈玲,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校长。原告陈玲与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