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玲与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80号原告陈玲,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校长。原告陈玲与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