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平诉被告齐翠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13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齐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刚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补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