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胜利与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刘胜利,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育才路凤凰国际会所1号房。法定代表人左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胜利与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立彦、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胜利诉称,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在大同市城区XXXX羊肉店。从2013年5月开始一直到2014年4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为其送羊肉、羊脊、羊排、羊肉片等共计107次114143元。从2013年5月原告开始为被告送羊肉,原告就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推托等下次送来一起结账,截至2014年4月,原告已为被告送羊肉一年,一共107次,羊肉价值11414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羊肉款114143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针对其主张,原告提供费用报销单9张(当庭出示原件后退还原告),证明原告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4月为被告送羊肉,共计价值114143元。单据中的签字均是被告财会人员所写,每月出具一张费用报销单。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称原告提供的2013年11月25日之前共计51210元的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间,原告为被告送羊肉,被告为原告出具了9张费用报销单,共欠原告羊肉款11414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费用报销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所欠羊肉款的数额无异议,但称2013年6月19日到2013年11月19日共计6张票据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票据可知,原告从2013年5月到2014年4月一直为被告提供羊肉,在此期间,双方的合同一直在履行中,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所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市天然居食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胜利羊肉款114143元。案件受理费25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 皓尹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