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262号原告:范某,务工。被告:姚某,务工。原告范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盛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