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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262号原告:范某,务工。被告:姚某,务工。原告范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盛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