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沧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绪锋,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行人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法定代表人:廖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布沙路百门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嘉,男,汉族,1964年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临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18027083.34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义务,权利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在与申请执行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借款业务活动中,以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廖嘉的全部股权提供担保,并在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抵押登记手续,深圳卡蒙特轻纺服装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800万元,担保债权800万元,廖嘉出质股权数额200万元,担保债权200万元。同时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于2014年8月18日出具了(���市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056号、第0005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临沧卡蒙特纺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包括土地、股权等财产均已被外地法院先予查封、冻结,本院执行的案件采取的措施是轮候保全,因本院不是首封法院,对相关财产暂不能采取强制处置措施,鉴于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实际,经征得申请人认可,本院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中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保全查封财产有处置条件时,应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毅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石凤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