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振与曹纪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曹纪术,男,1958年6月7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杨振与被告曹纪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曹纪术因病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