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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爱国与丁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爱国,丁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17号原告:葛爱国,女,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系葛爱国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丁胜利,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瑞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葛爱国诉被告丁胜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爱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爱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葛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卓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