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孟祥红等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红,安传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红,男。申请执行人安传俊,男。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629元[其中判决书中的保证金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5元(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4月6日共计114天,计算方式:500000元1.75÷10000114天=9975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143元,申请执行费7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