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洪,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俞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0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