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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全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2民初538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93年11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古鄯镇尖岭村三社。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91年5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古鄯镇联合村七社。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2012年4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5月5日生育男孩全某甲,2015年农历腊月15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现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对原告,同居、分居时间以及子女的情况的陈述无异议。原告父亲是我的亲舅舅,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2012年4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5月5日生育男孩全某甲,2015年农历腊月15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范畴,该婚姻关系应依法宣告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另见(2016)青0222民初538号调解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另行制作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全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一经做出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寿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