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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达清与被告宋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达清,宋家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许达清,男,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宋家谦,男,经商,住政和县。原告许达清与被告宋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达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1元,减半收取5416元,保全费2971元,由原告许达清负担。审 判 长  魏 萍审 判 员  邹玉榕人民陪审员  许乃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显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