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骆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