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易卫红与张世东、安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卫红,张世东,安诗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089号原告易卫红,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东,男,成年,汉族。被告安诗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卫红诉被告张世东、安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