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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易卫红与张世东、安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卫红,张世东,安诗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089号原告易卫红,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东,男,成年,汉族。被告安诗平,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卫红诉被告张世东、安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