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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达潮与陆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822号原告:黄达潮,男,汉族,住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113。委托代理人:李艳娜、李娴,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朝明,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1174。原告黄达潮诉被告陆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达潮的委托代理人李艳娜、李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朝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达潮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陆朝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江杜路从鹤山往江门方向行驶,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江杜路从江门往鹤山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第4407032201501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治疗,××情危重,于2015年2月19日转往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造成原告颌面部多发外伤:“1、左眶周、颧骨、颧弓多发骨折;2、双侧上颌骨骨折;3、左下颌骨骨折;4、鼻骨骨折;5、颌面部多发挫裂伤;6、左眼挫伤“,于2015年3月13日出院。因伤口感染,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25日再次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上述治疗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129232.22元。由于被告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被告应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83462.56元。但被告却没有向原告履行该赔偿义务。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3462.5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达潮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黄达潮身份证复印件、黄达潮驾驶证正副页、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正副页各1份;2、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第4407032201501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门诊病历1份;4、24小时内出院记录1份;5、××重通知书1份;6、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诊断证明1份;7、江门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1份,××诊断证明书3份;8、收费收据、收费票据32份,病人住院结算清单1份。被告陆朝明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陆朝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江杜路从鹤山往江门方向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岭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沿江杜路从江门往鹤山方向行驶由原告黄达潮驾驶的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10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7032201501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朝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达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左眼挫伤(左侧眼眶粉碎性骨折,左侧眼球挫伤,球后损伤出血,左侧眼眶内积气);2、头面部多发骨折(上颌骨、下颌骨、蝶骨、筛骨、鼻骨、左侧颧骨骨折);3、头面部皮肤挫裂伤;4、双鼻出血;5、口腔出血;6、颅内外伤待排;7、双肺挫伤。同年2月19日出院,发生住院医疗费5941元。该院于2015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病重通知书,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医嘱原告眼部情况危重,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同年2月19日,原告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复查治疗,用去门诊医疗费189.21元。2015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6日,原告多次到江门市中心医院门诊复查治疗,共用去门诊医疗费11387.26元。2015年2月26日,原告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颌面部多发性外伤。1、左眶周、颧骨、颧弓多发骨折;2、双侧上颌骨骨折;3、左下颌骨骨折;4、鼻骨骨折;5、颌面部多发挫裂伤;6、左眼挫伤。同年3月13日出院,发生住院医疗费104810.5元。2015年3月17日,原告又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水痘并感染,颌面部多发外伤。同年3月25日出院,发生住院医疗费6674.35元,其中社保统筹支付了2859.85元,个人支付了3814.5元。另查明:被告陆朝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黄达潮因交通事故在本案中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陆朝明的民事责任承担。关于原告黄达潮因交通事故在本案中造成的损失问题。对于医疗费。江门市中心医院出具的2015年4月15日数额为229.9元的医疗收费票据,因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处方、××证明证实该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收费票据依法不予采纳。而对于其他收费收据、收费票据,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病重通知书、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收费收据、收费票据、病人住院结算清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并据此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续治疗中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产生住院医疗费5941元,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产生门诊医疗费189.21元,在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11387.26元、住院医疗费111484.85元,上述医疗费损失合计129002.32元。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属于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关于被告陆朝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所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被告陆朝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黄达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是正确、恰当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陆朝明与原告黄达潮因其各自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原告在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29002.32元,因被告陆朝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不管被告陆朝明是否无号牌二轮机动车的所有人,其均应在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10000元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10000元;余下损失119002.32元,依法扣除在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中社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2859.85元,余额为116142.47元,在本案中,由于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而应按责任比例由被告赔偿70%即81299.73元。以上,被告陆朝明共应赔偿原告91299.73元。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83462.56元,是其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赔偿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朝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达潮支付赔偿款8346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被告陆朝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丽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