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196号原告滕某某,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吴某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昱谦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帆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某:原、被告于2013年3月相识,2013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没有生育小孩,聚少离多。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信任原告,总是防备原告,经常打电话骚扰原告及其亲友。婚前,被告答应负责原告女儿学费及生活费的承诺不能实现,并且被告在原告亲友面前损坏原告名誉。被告不务正业,经原告劝阻仍劣性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功能无能,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的内容不真实。原、被告聚少离多是事实,被告因家庭生活所迫,外出打工,维持家庭开支。2014年正月,原告说家里要办酒席,于是被告给原告家给了2万元,2014年5月被告在张家界打工,原告父亲告知被告原告在家打牌赌博,被告将原告带到打工处,原告只待了几天就回去了。2015年10月,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卖给其侄子就玩起了失踪。两个月后,原告才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给原告打钱过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5月9日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有所淡化。被告婚前于2010年5月16日在怀化市铁北翰林鑫苑小区独资购买杂物房一间,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婚后未征得被告同意将该杂物房抵押给其娘家侄子滕浩借款6万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向滕浩借款6万元用于赌博。被告在婚后时常给原告及其女儿支付生活费、学费。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衣柜一组、餐桌一套、床一张。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翰林鑫苑》车库、杂物房使用协议、银行存款、汇款收据、短信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已达到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