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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雷雷与马修燕、马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雷雷,马修燕,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40号申请人马雷雷。被申请人马修燕。被申请人马珍。申请人马雷雷与被申请人马修燕、马珍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