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雷雷与马修燕、马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雷雷,马修燕,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40号申请人马雷雷。被申请人马修燕。被申请人马珍。申请人马雷雷与被申请人马修燕、马珍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