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史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鸿,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史鸿,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卫星路***号金阳卫星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湾街42号。负责人:刘小军,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团长。被执行人:刘达雪,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村民组**号。申请执行人史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史鸿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报请本院执行,故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史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级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8530.80元(其中案款本金28207.68元,案件执行费323.12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3部队、刘达雪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金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