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沧州市河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河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建,周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河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0729-9。法定代表人张学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东健,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52228-7。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洪建,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周会森,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申请人沧州市河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建、周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洪建、周会森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