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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连友与陈业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友,陈业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79号原告刘连友。被告陈业才。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连友诉被告陈业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友撤回对被告陈业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鼎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