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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福勖诉徐力、徐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勖,徐力,徐本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76号原告谭福勖,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环城路。委托代理人敖峰,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力,男,汉族,1961年6月24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水果批发市场。被告徐本凯,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赫章县城关镇夜郎广场。原告谭福勖诉被告徐力、徐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福勖的委托代理人敖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力、徐本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福勖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徐力、徐本凯及其合伙人蒋本云(已故)以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三借款人指定的蒋本云账户5240947140006876转入172,000.00元,2013年5月29日又从原告父亲谭家泉账户中向同一账户转入200,000.00元,之后原告陆续以现金方式向两被告交付借款共计1,220,000.00元整。原、被告双方对2014年1月11日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尚余620,000.00元未归还,由于其中一名借款人蒋本云于2015年2月死亡无遗产,原告只得多次向两被告要求依约还款,均被拒绝。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6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徐力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徐本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协议,用以证明徐力、徐本凯、蒋本云三人共同向原告借款122万元整且未完全归还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张,用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19及同年5月29日分两次共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入372,000.00元,其余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蒋本云的账户转入172,000.00元,同年5月29日又向被告蒋本云的账户转入200,000.00元,然后陆续以现金方式借与被告。2014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协议载明:因甲方赫章县云端食品有限公司欠徐军仁现金1,780,000.00元,丙方谭褔勖现金人民币1,220,000.00元,特将赫章县云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相关手续(屠宰场土地及屠宰经营许可证)及经营权抵押给乙丙双方。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还清。如不如数还清,甲方将赫章云端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过户于乙丙双方。如产生任何费用由甲方一律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字捺印,2014年1月11日。协议达成后,尚未偿还的62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协议,转账交易清单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1月11日签订《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加之在被告应诉后,未提出反对意见,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是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及时支付款项620,000.00元应予支持。据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力、徐本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谭褔勖欠款6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0元,由被告徐力、徐本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员刘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