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91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杨某轩,2009年12月23日生育女儿杨某文。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也无联系。因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杨某文,被告抚养儿子杨某轩。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杨某轩,2009年12月23日生育女儿杨某文。婚后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感情出现裂缝。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该次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也无联系。因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杨某文,被告抚养儿子杨某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资料、结婚证原件等证据以及本院(2015)瑞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经本院审核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此后双方未能把握机会,珍惜婚姻,相互没有沟通,关系未有改善,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宜由双方分别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相互可以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儿子杨某轩由被告杨某抚养至十八周岁,婚生女儿杨某文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