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徐超与赵宗波、王淑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赵宗波,王淑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03号原告徐超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被告XX原告徐超与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东李家埠村443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赵宗波、被告王淑静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590元,退给原告徐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