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与谭晓玲、胡子、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谭晓玲,胡子,胡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代表人陈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晓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鑫。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志,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蕖、赵艳,被上诉人谭晓玲、胡子、胡鑫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保新代理审判员 王莎莎代理审判员 徐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