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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章正宇与朱国强、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正宇,朱国强,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937号原告:章正宇。被告:朱国强。被告: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正宇诉被告朱国强、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正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正宇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