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广中与王秀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忠,王秀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455号原告陈广忠,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秀荣,女,6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忠与被告王秀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广忠承担。审判员 魏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彦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