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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曲xx诉田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民初272号原告曲XX,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阳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032021984********。委托代理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XX,原告曲红寰与被告田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红寰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红寰诉称,原告曲红寰与被告田光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日生育一男孩田予铭。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隐瞒原告私自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不知去向。原被告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田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曲红寰与被告田光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田予于2012年8月1日出生。原告曲红寰以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隐瞒原告私自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不知去向,原被告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曲红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其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红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曲红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守诚 关注公众号“”